时间:2017-09-04 15:14:20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稿的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1. 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一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电子招标投标周期缩短10天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3. 鼓励招标人技术创新、节能环保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新增“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4. 招标代理机构要求适当放宽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招标代理机构“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要求。
5. 要求依法必招项目公布合同履约情况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新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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