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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9部委局联合印发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五个招标标准文件

时间:2017-09-18 16:40:15浏览量:25

    

      为深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编制印发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5份货物、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以下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于12月份在平台上推出《标准文件》的制作模板,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对相关环节进行控制,以满足各招标人、代理机构的业务需求。发改委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

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160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可点击查看附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 家 铁 路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文件(2017年版)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设备采购招标。

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 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81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说明 

一、《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材料采购招标。 

二、《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 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81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使用说明 

一、《标准勘察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勘察招标。 

二、《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81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二、《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81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使用说明

一、《标准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监理招标。

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