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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动态量化考核评价管理规则
[版本:YGQC-ZBGZ-005-02]
[公布日期:2025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业务活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升招标采购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和直管单位(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单位)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定期更新目录。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遴选、考核和评价等工作。集团公司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建立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依托物资集团设立集团公司电子招投标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配合招投标办公室开展招标代理机构遴选、考核和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量化考核评价按照“统一标准、客户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量化考核评价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量化考核评价的年度综合得分,以自然年为考核周期。考核周期结束后各项要素评分清零,不再计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六条 年度综合得分采取百分制,主要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服务业绩、日常运营、综合资信、管理评价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各评价要素满分100分,权重占比如下:
年度综合得分=(服务质量×30%)+(服务业绩×40%)+(日常运营×10%)+(综合资信×10%)+(管理评价×10%)。
第七条 服务质量考核评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周期内所有已评价项目评分的算数平均值。服务质量评价采取“一项一评”方式,评价内容包括代理合同履约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开评标管理、标准化评标室入场情况、定标管理、异议与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企业信誉和代理过程综合评价等因素,由招标人在平台“项目评价环节”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及得分计算方式详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1)。
第八条 服务业绩考核评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服务招标项目的定标数量和定标金额,其中招标项目定标数量权重占比70%、招标项目定标金额权重占比30%。具体评分标准及得分计算方式详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业绩评价说明》(附件2)。
第九条 日常运营考核评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周期内招标业务日常操作规范性,以及对集团公司招标业务和平台建设发展的贡献度等方面情况,评价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制作、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等流程操作的规范性等因素。具体评分标准及得分计算方式详见《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运营评价标准表》(附件3)。
第十条 综合资信考核评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周期内企业综合资信情况,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人员情况、荣誉信息、行业贡献、保密资质、评标室建设情况等因素,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每年的企业资信备案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及得分计算方式详见《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信评价标准表》(附件4)。
第十一条 管理评价考核评分由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集团公司各归口部门反馈情况、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其他检查情况、对相关问题处理的态度和及时性等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运营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服务业绩、日常运营及综合资信的评分统计,将统计结果报送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集团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印发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按照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综合得分进行排名,若连续两年的年度综合得分排名均处于末40%,将直接从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中移除。
第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集团公司招标业务实际需求,适时组织运营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增补和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招投标相关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招投标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或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理。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将所承接的招标项目违规转包给其他单位代理服务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五)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它被认定为信用严重缺失、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部委、上级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被通报、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情形。
被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期内禁止在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范围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待其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于暂停期满后向运营中心提交书面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承诺书,运营中心审核无误后向招投标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及是否恢复业务的建议。
第三章 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承接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集团公司军工涉密业务安全保密资格备案。未经保密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范围内承接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 承揽涉密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集团公司关于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招标项目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招标工作中涉及到招标单位的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运营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生效后,原2022年8月8日运营中心发布的《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动态量化评价管理规则》(YGQC-ZBGZ-005-01)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2.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业绩评价说明
3.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运营评价标准表
4.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信评价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