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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联合体成员主张其未参与合同履行,也未收受工程款,因此无须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A 不能。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A公司上诉主张其仅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亦未参与协调会议,未收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其无须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由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案涉工程招投标而签订形成,系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不能对抗对外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效力。A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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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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