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3 15:02:03浏览量:0
案例回放:
某公立高校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总投资约3000万元,层高30m,建筑面积约1万m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具备近三年至少有一个建筑面积在1万m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业绩(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往前倒推三年)。A建筑企业认为资格条件设置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另议理由为A公司系今年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具备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即可承揽高度50m以下,建筑面积8万m2以下的工程。招标人对资格条件要求为必须具备一个以上的业绩构成对新成立公司的排斥。要求招标人删除业绩的资格要求。
问 问题一: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问题二:本案例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吗?
案例分析
1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人是否应当必须有业绩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资质规定已有承揽范围,且业绩是建筑企业申报资质的条件之一,具备某项资质就说明其具有该项资质所应具备的业绩,因此工程招标时不应再对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如果都要求业绩,那没有业绩的人永远也承揽不了工程,故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绩体现能力。工程建设项目属特殊的期货产品,因此在工程尚处于设计图纸这种抽象状态的情况下,招标人寄希望于有业绩、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实施工程可谓情理之中,特别是一些大型、复杂工程就更是如此。 笔者认为,业绩是否应当作为资格条件,需要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从合法性角度看,《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因此,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从合理性角度看,排斥永远是绝对的,不排斥是相对的。资格条件设置的目的,通过资格条件设置,使竞争者数量、质量、意愿达到合理水平,鼓励竞争,但不鼓励过度竞争,只有当竞争者处于同一档次时,真正的竞争才会产生,完美低价才能自然形成。《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基于建设工程属于期货,当市场供大于求时,设置业绩要求既可以减少过度竞争同时又可以通过业绩考察,了解投标人的过往履约能力,有利于选择优质的施工队伍。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招标,将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合理合法,不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2 本案例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结合案例可以看出:本项目是一个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3.1.1条,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因此学生公寓不属于公共建筑。
综上所述,本案例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至少一个公共建筑业绩与履行合同无关,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启示
资格条件设置应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既不能过高导致竞争不足,也不能过低引发竞争过度,要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设置。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解析》 张利江等著 声明: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来源:易招标学苑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