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9 15:49:06浏览量:2
基本案情
某文体局投资2亿元建三馆综合大楼工程,该项目已取得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A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该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准备进场施工前,由于规划调整,招标人另行选定了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建设工程量均发生重大变化。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变更的相关手续后,因A建筑公司仍具备施工能力,关于本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建筑公司已中标,且具备施工能力,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与原中标人A建筑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工程已经发生实质性变更,且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建设工程量均远超于原项目规划的规模,应当重新招标。
问 问题一:因规划发生调整,合同尚未履行,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问题二:如果需要重新招标,原中标单位是否可以追究招标人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案涉项目,规划调整后涉及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需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或新的规划许可证;二是需办理发改委的立项批文的变更手续或获取新的立项批文。因此本案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规划调整、施工图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原合同终止。
1 规划调整后,项目的立项批文文号不变的处理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开展招标活动的载体是项目,而项目的外部表现就是项目立项批文。如果立项批文文号不变,则项目没变,原合同依然有效。那规划调整后,施工图及施工范围均发生重大变化,发包人应如何处理呢? 情形一:施工图变更影响原合同施工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变更后,新增工程影响施工的,则由中标人A建筑公司与发包人协商合同变更。协商不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如某项目原本设计为建八层楼,现在修改设计为建十层楼,如原中标人具备施工能力,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即可。但如果就变更后的价格等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 (2)可以不招标不等于不能重新招标,考虑到合同变更非常复杂且争议较多,发包人也可以终止原中标合同并就原中标合同给予违约赔偿,并将规划调整后的工程重新招标。 情形二:施工图变更不影响原合同施工的 对施工图变更部分属于追加单位工程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不影响施工,如果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应当单独招标。 以原来拟建三栋楼,现在改为建设五栋楼为例,新增加的两栋楼如果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且这两栋楼的施工对原三栋楼的施工不产生影响或者影响很小,则追加工程应当依法招标。这样做的目的也是防止招标人利用规则“小招大建”从而达到变相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违法目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人施工承包。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目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2 规划调整后,项目的立项批文文号改变的处理方式 规划调整后,如果立项批文发生变化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合同基于立项批文失效而无法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无过错,某文体局与A建筑公司应协商解除合同,并给予A建筑公司一定的补偿。 同时必须指出,基于新的立项批文、原中标合同与新项目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该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达到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不招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 示 判定一个项目是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解析》 张利江等著 声明: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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