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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按一家计算还是多家?

时间:2025-04-11 15:16:08浏览量:2

#案例回放#



某空调项目公开招标,A、B、C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但不同型号的产品。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流标,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认可评标委员会意见。

A、B、C三家供应商不服,随即提出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


A、B、C 三家供应商投诉无效,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探讨


01

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但不同型号的产品应该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还是按多家投标人计算?

(一)从法条理解来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算。”

此法条只提到相同品牌产品,没有再细分相同品牌下的相同型号和不同型号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只能理解为: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无论是相同型号,还是不同型号,都应按“相同品牌产品”一种情况考虑,都应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否则就会因扩大法律外延解释而涉嫌违法!

(二)从实务操作来看

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相同品牌产品,无论相同型号,还是不同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投标。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供应商通过相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来规避竞争,从而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答复:“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1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表达了此种意思。


0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项目中多种产品打包招标,不同投标人所投品牌,只在个别产品上相同,这时是否要按一家投标人来计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核心产品是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根据技术构成、价格比重等因素对项目整体性能或成本起决定性作用的产品。

针对多种产品打包招标的复杂项目,不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义“核心产品”的概念、标注哪些产品属于核心产品;还应当规定,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计算

在明确核心产品的具体要求时,既要看该产品在项目中所占的价格比重,比如60%或者70%。更要看产品的技术构成、影响范围、重要程度;比如某一款重要软件,或许其在整个项目中的价格比重并不高,但技术构成、影响范围、重要程度所占比重超高。这种情况下这款软件也要作为核心产品来考虑,以防整个项目的招标被这款软件的供应商所操控。




文本为投稿,作者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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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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