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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目前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中标人回函表示因故不能签订合同,请问招标人可以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约吗?
回答 中标人放弃依法必须招标的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中标资格,重新选择经过公示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并直接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第九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此外,《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依法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后,根据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情况,可以有两种选择: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条件不甚理想,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条件可以接受,为节约项目工期等目的考虑,招标人也可以重新选择经过公示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并直接签订合同。
本文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9期。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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