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0 14:59:36浏览量:15
问
A公司中标某工程施工项目,其后向招标人提出拟将该工程交给其所属的一家分公司承担,并由这家分公司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请问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支机构实施?
答
法人承接工程交给分支机构实施合法有效。
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总公司的业务必然要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总公司可以将其经营业务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这与子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与母公司都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截然不同。因此,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其中标项目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就属于其亲自办理,分公司经其授权代表签订合同,实际上相当于其亲自订立合同,并非转包行为或挂靠行为,分公司代表其所属的公司法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正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合法有效”,道理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文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9期。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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