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共享知识库>实务解析 > 详情

【实务解析】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投标人少于三个进行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发包人直接发包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3-29 11:10:03浏览量:0

合同效力系列之重新招标

Q: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之后,发包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直接发包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无效。需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才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否则,直接发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28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3款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裁判案例:(2021)陕民终66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虽然属于代建工程,但回购使用的是国有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需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不再进行招标,而A公司未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因此A公司未能证明其不再招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A公司关于合同有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