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8 13:16:55浏览量:35
Q
问题
依法必招的项目,某未中标供应商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发现中标人存在资质造假问题,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时已超法定异议期。招标人是否有义务受理并调查?
A 回答 对于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之外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原则上不再负有受理及答复的法定义务,可依法继续推进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等后续流程;但有权根据线索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尤其是当质疑涉及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根本有效性的重大违法行为时(例如: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业绩、资质、财务状况等),可能构成《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甚至涉及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招标人应依法主张中标无效,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重新招标或依法确定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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