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7 13:34:36浏览量:27
Q
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总公司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
A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一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又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总公司应当承担其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责任。
国库司有关答复:
本文来源:国库司。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