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9 14:04:55浏览量:11
基本案情
某政府投资工程,投资金额约 4000 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均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否则投标无效。经开标、评标,A 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 B 公司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要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投诉理由: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为单位谋取利益,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行贿行为的记录,有王某受贿罪判决书为证。行政监督部门以 A 公司不存在犯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也不存在被法院判决犯行贿罪的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为由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问题一: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是否正确? 问题二: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记录的不得投标?
案例分析
01 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正确!
并非所有的行贿行为均会被法院判罪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贪污和受贿罪,明确了行贿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法院在审理行贿案件时,将根据具体案情、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在公正、公平、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决策。因此,具有行贿行为,并不等于存在行贿犯罪,也并非所有的行贿行为均会被法院判罪,也并非所有的行贿行为均会受到刑事处罚。 当事人行贿犯罪罪名成立才属于有行贿犯罪记录 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在个人的司法档案中被记录下来的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被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犯罪并宣告罪名成立,才可以被认定为有行贿犯罪记录。同时,这些记录也会被记入个人的司法档案,作为个人犯罪行为的记录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应本着“无罪推定”原则对涉案人员保持谨慎的态度。只有在法院经过正当程序判决行贿罪名成立后,方可认定有行贿犯罪记录存在。 第一中标候选人仅有行贿记录,但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有效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均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否则投标无效。从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结果来看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为单位谋取利益,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行贿行为的记录,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因为行贿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刑,因此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有效。
02 招标人有权禁止有行贿行为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法律对行贿人员的制约具有天然的局限性 翻开我国刑法典,对行贿者的处置不可谓不严,但在实践中,基于查处受贿,鼓励行贿人员检举揭发的需要,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较低。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属于私权,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因此一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属于私权,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约定大于法定原则”,招标人有权提出比国家规定更加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为了更好打击投标人违法行为,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禁止有行贿记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启示 行贿记录不等于行贿犯罪记录,仅有记录但不构成犯罪的不构成行贿犯罪记录。从有利于构建诚信体系建设角度出发,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禁止有行贿记录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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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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