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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提供不属于资格和加分条件要求的虚假材料,投标有效吗?

时间:2025-08-22 14:04:51浏览量:68

基本案情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央空调设备招标,A 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B公司向招标人提起异议,要求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理由是A公司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招标人经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A公司不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理由为:A公司提供的设备检测报告部分参数存在虚假,但涉及虚假的部分指标既不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也不是评分标准中的加分因素,对中标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中标应当有效。

问题引出

问题一: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不属于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投标有效吗?

问题二:假如A公司以检测报告由设备制造商提供,A公司对此不知情,无主观过错,可以免除处罚吗?

案例分析

A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标无效

投标人A公司提供的设备检测报告虚假部分尽管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因素,表面上看不影响中标结果,但是一方面,在评审A公司的主观分时基于A公司提供的参数,客观上可能对评标委员会产生影响,从而最终影响中标结果;另一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规定,判定A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不在于其虚假材料是否影响中标结果,而是要看投标人虚假投标是否属实。

本案例中,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属实,无论其虚假材料是否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均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A公司以检测报告由制造商提供,提供虚假材料无主观故意不一定可以免除处罚

(一)投标人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实务中,投标人通常以其无主观故意作为理由,申辩请求免于处罚。但必须注意的是:主观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投标人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存在过错不应当仅仅限缩解释为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存在故意,还应当包括存在过失导致的过错。投标人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想要证明自己对其所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存在过失,应当证明自己在投标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充分履行了义务。

综上所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是投标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还是供应商在提供投标材料前未对材料的真实性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主观上都具有可谴责性,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投标人应当承担无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若当事人在申辩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客观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行政机关也不得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投标人承担其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即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过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投标人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则应推定其具有过错,只有在投标人证明其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申辩理由作出予以采纳决定的才不承担法律责任。

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投标人存在虚假投标行为的,无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投标均应当无效。投标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则其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投标人在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时,应以自己是否履行对招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进行审慎审查的义务为证明标准。


因篇幅所限,本文有部分删减,原文请阅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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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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