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8 14:02:25浏览量:37
01 案例回放
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两家是母、子公司。该项目进入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面声明主动放弃投标。 那么,评标委员会对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其投标?
02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03 分析探讨
1、本案例中,母、子公司属于禁止同时投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据此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
本案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股与被控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禁止情形之列。
2、对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应认定投标自始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活动均应作无效处理。
本案例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在资格审查环节就应对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处理。
3、虽然母公司声明放弃,但仍应当对子公司否决投标
本案例进入评标环节,由于母公司出具书面声明主动放弃投标,而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子公司的投标文件同时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否决子公司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其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4、针对母公司放弃投标的行为,可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案例,虽属母公司出具书面声明主动放弃投标,但已在投标截止之后,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采购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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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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