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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行政监督部门禁止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合法?

时间:2025-06-06 14:12:52浏览量:6

基本案情

某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的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律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


问题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没有招标人代表,其组成是否合法?

问题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没有招标人代表,其组成不合法


(一)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是落实法定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显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不仅应当有招标人代表参加,而且还可以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因此,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是落实法定要求,保证评标委员会合法组成的需要。

(二)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是履行评标法定义务和行使评标自主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上述规定和要求,不但明确了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强调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因此,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既是招标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招标人行使评标自主权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否则,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此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二是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其中聘用外单位专家的,其在评标委员会中的身份应是招标人代表,且不应占专家的比例。

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非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不合法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进行监督,而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要求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属于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不合法的。

本案例中,某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文件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启  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否则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委派代表参加评标。但无论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或者限制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章来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解析》 张利江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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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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