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共享知识库>共享知识库 > 详情

【实务解析】重新评审未报备,将被处罚!

时间:2025-03-14 16:19:50浏览量:36

基本案情

云南省某智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316.7374万元,其中标段四的预算金额为88万元。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期间组织评审专家重新开展评审并重新计算分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

经当地财政部门的调查发现,代理机构的确于2024年12月13日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评标复审说明同时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参与复评。复评结果显示标段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保持不变,评审总得分由原来的99分修正为97分。后续代理机构也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都对评标成交结果发布了更正公告,但整个复评过程都未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报备。



结果判定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给予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情分析

在此案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未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的情况下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但鉴于复评结果没有改变中标候选人顺序,未对评标结果造成重大影响,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给出了相应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组织重新评审,注重评审的相关程序,以免受到监督部门的处罚。

Tips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并符合法定修改评标结果情形的,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2.评标报告签署后,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本文为投稿,作者王彤

声明: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易招标学苑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