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7 15:52:22浏览量:33
案例速览
近期,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H)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供应商H在参加呼和浩特市某森林公园建设养护中心组织项目过程中,提交的响应文件与供应商S、供应商X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文档属性”均为同一作者,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且供应商H与供应商S的响应文件递交人均为“寇某琦”。
202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针对该案召开调查会,供应商H在会上称:“投标过程中截止期马上到了,但是没有人投标。我们找其他投标单位”。
2024年6月28日,供应商H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为妥善完成供暖季前对供暖改造的要求,我部门邀请供应商S、供应商X对该项目进行投标”“我部门邀请供应商S、供应商X参与该项目投标,由我部门提供人员及设备进行文件编制,导致投标文件文档作者一致。”
处理情况及依据 供应商H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供应商H与供应商S、供应商X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响应文件的文档属性、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截图,案例的调查会笔录,供应商H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开标签到表等材料为证。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供应商H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供应商H于2024年9月23日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申请听证。 供应商H于2024年10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的申请函》。 2024年11月14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供应商H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会后供应商H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提交《供应商H关于呼和浩特市乌素图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养护中心供暖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事宜的情况说明(二)》。 经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审查,供应商H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供应商H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内财法制〔2023〕1187号),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决定对供应商H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即996820元×5‰=4984.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H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招标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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