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7 15:23:16浏览量:96
一,电子标,“串标”嫌疑点解析汇总:
第一,IP地址一致,原因是在同一个IP地址报名、上传、解密投标文件了;
第二,文件用户名一致,原因是用了别人的软件会员,比如说WPS会员可以几台电脑通用,不注意,就掉坑里了;
第三,预算锁锁号一致,原因是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做的预算;
第四,网卡MAC地址一致,原因是同一个电脑上传、解密了投标文件;
第五,文件属性一致,原因是同一台电脑、同一人制作的文件;
第六,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原因是同一个原文件修改制作而成的;
第七,机器码一致。原因是同一台电脑制作的标书。
二,分析探讨: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条:第三十九条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没有明确表明上述:“电子标,“串标”嫌疑点解析汇总”所列:IP地址一致等七种情形即认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因此,可以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中并未注明IP地址一致等上述七种情形即认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那么,即便投标人出现了IP地址一致等上述七种情形,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也不应该将其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应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机会。当然,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有将其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权力。
2、如果招标文件中直接注明IP地址一致等上述七种情形即认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那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制定的招标文件存在违法风险。
3、在当前广泛采用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评标实践过程中,投标文件一旦出现IP地址一致等上述七种情形,网上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会立刻自动报警。此时,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一般会选择认可系统自动报警,在不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机会的前提下,直接做出对投标人不利的选择,对此投标人必须有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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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标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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