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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中标单位的人员证书及业绩一定要公示吗?

时间:2024-12-27 15:05:42浏览量:49

最近看到有投标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项目结果公示中对中标供应商的人员证书及业绩等信息按规定公示,那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一定要公示此信息呢?一起看看吧~

0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公示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从该规定的第三款可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公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持有的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以确保负责项目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资质。同时,第四款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一般可能包括业绩、财务、资质等级等。

02

政府采购非工程招标的项目不需要公示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政府采购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需要公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由此可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不需要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内容也未包含中标供应商的人员证书和业绩。

03

企业自愿招标的项目不需要公示

针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公示中标供供应商的业绩和人员证书,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及需要选择是否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业绩。


文本为投稿,作者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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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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