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2 10:47:32浏览量:37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图书馆项目,总投资 2.3 亿元,项目建设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有 7 家建筑公司投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经专家评审,推荐 A 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 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C 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复核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时发现,A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4%,B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67%,C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22%。招标人从投标人财务状况角度考虑,担心 A 公司中标后,履约有风险,认为 C 公司也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范围内,于是直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C 公司为中标人,并向 C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问题思考
本案例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否有权直接确定 C 公司为中标人? 案例分析 本案例招标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确定中标人,而无权直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C 公司为中标人。这是因为: 0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政法规对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有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02 认定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的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中标候选人的负债率状况是否属于影响其履约能力,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应当由原评标委员进行审查确认,而招标人无权认定。 03 中标人应当依法确定 本案例中,招标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A 公司负债率较高,有履约风险,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如果原评标委员会认定 A 公司的负债率不影响其履约能力,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确定 A 公司为中标人;认定 A 公司负债率高,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 B 公司为中标人。除非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认定 A 公司和 B 公司均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 A 公司和 B 公司虽符合中标条件,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A 公司和 B 公司均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C 公司为中标人。 综上分析,招标人直接确定 C 公司为中标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违规“定标”。
#启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而无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意确定中标人。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此外,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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