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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不一,招标是否有效?

时间:2024-06-28 14:57:52浏览量:29

基本案情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了便于更多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促进充分竞争,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在某国家级报刊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但是为了减少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招标人对在报刊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了大幅删减,并注明公告全部内容详见A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如不一致的,以A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为准。潜在投标人B购买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与在国家级报刊上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故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或重新招标,问如何处理?

问题一:异议是否成立?

问题二:本次招标是否有效?

问题三:潜在投标人可以要求退还招标文件费,并赔偿购买招标文件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吗?

案例分析

01

异议成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因此潜在投标人B异议成立。

02

异议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活动继续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笔者认为,招标人基于增强竞争的需要,在非指定媒介同步发布相关信息,且已经注明了详细招标公告见A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如有不一致,以A070【案例27】不同媒介发布内容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为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当主动核查非法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必须指出,非法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信息有删减并不会减少竞争,因此尽管潜在投标人B异议成立,但由于对中标结果并不产生影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02

潜在投标人B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购买文件费用

本案例中,如果潜在投标人B放弃参与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基于自己过错在先退还潜在投标人B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但因潜在投标人B未尽到核查义务,由此导致的购买文件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用赔偿。


如果本案例中,非法定媒介发布的公告没有注明不一致以A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为准会导致什么后果?

可能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需重新招标。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参考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启示

为减少不必要争议,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应当一致;潜在投标人在看到招标公告后应当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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