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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夫妻二人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时间:2024-06-28 14:53:02浏览量:38

基本案情

某市广电局演播大厅装修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和2名招标人代表共7人组成。评委陆续进入评标室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王某发现自己的妻子李女士作为招标人代表也来参加评标,因两人系夫妻关系,专家王某在评标开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夫妻二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同时参加评标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要求专家王某回避,并重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1名专家替换了王某。

问题一:夫妻二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是否需要一方回避?

问题二:实践中如何落实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案例分析

01

夫妻二人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不能以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其中一方回避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从上述规定看,夫妻二人同时参加评标,并未列为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对于夫妻关系能否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不能仅从夫妻二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来考量,而应当从夫妻二人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事实来判断。只要夫妻二人与投标人之间没有经济利益、亲属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事由,则不需要回避,可以同时参加评标。 

本案例中,评标专家王某在评标前主动向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明自己与招标人代表李女士是夫妻关系,表明其对是否需要回避把握不准。对此,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提醒王某需要回避的情形,并可以要求其签订承诺书,由王某自主决定是否回避,而不能以评标专家王某与招标人代表李女士系夫妻,二人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同时参加评标可能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为由,要求王某回避,这种主观臆断的做法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是对评标专家回避情形的曲解。

02

实践中,应以评标专家自行回避(主动回避)为主

虽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但由于评标专家身份比较复杂、与投标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较为隐蔽,评标时,无论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还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都很难发现评标专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应以评标专家自行回避为主,并辅之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方式,推动评标专家回避制度的落实,以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

启示

落实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既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专家回避的规定,防止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也要认真核实专家身份和与投标人的利害关系,避免以不当理由申请专家回避,侵害专家依法参加评标的权利。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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