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共享知识库>共享知识库 > 详情

【实务解析】投标人须具备多资质的,必须接受联合体投标合法吗?

时间:2024-01-26 17:47:31浏览量:18

某省政府规定,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该规定合法吗?

涉嫌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言外之意,是否接受联合体是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一些大型复杂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较高,能够满足要求的单个潜在投标人较少,具备一定资格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只有组成联合体,才具备参与竞争的条件。为保证充分竞争,招标人有必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摸底调查。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引起竞争,且单个潜在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防止潜在投标人利用组成联合体降低竞争效果。如果单个潜在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不容易引起竞争,则应允许联合体投标。无论何种情形,招标人不得通过限制或者强制组成联合体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招标失败以规避招标等目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招标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要表现,理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决策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政府不能也不应当强制招标人必须接受联合体投标,该行政行为直接减损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宜予以规范和清理。

来源:易招标学苑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