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16:42:58浏览量:22
中标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那何为“到达”呢,如何判定呢?本文将为您解读中标通知书的“送达”。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中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具体包括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第九十条电子送达、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公告送达。
二、中标通知书
“送达”方式
01 传统招标的中标通知书“送达”方式
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下,中标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现场领取、邮寄送达方式。 实践中,代理机构通常为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需要,选择现场领取的送达方式,只有在中标人迟迟不现场领取时,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时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采用邮寄送到的,需要把握两点:一是EMS不是中标通知书的法定邮寄渠道,招标人可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二是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题一:中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前台或门卫代收是否算送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该中标通知书,都视为招标人已经送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问题二:中标人拒绝收取邮件的,是否算到达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邮寄中标通知书,出现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拒绝签收等情形,文书退回到招标人之日就视为中标通知书已经送达(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02 电子招标的中标通知书“送达”方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综上所述,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即视为“到达”。
三、中标通知书送达主体
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自行发出。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以其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例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来源:易招标学苑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