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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几字之差,让评审专家误判,致使百万项目被废标!

时间:2023-11-03 10:15:43浏览量:102

7月31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了一则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因被判定无效投标,对质疑答复不满发起投诉,百万项目被废标。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基本情况

该项目是一个汽车技术实训中心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139.6万元。

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把“配套诊断电脑”,认定为国家强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标准,认定该投标是无效投标。

投标人发起投诉,认为该产品并不属于国家强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理由是根据《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的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用途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

02. 处理结果

经判定,该投诉事项中关于“投诉人被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3. 案例延伸

此次案例的结果引人深思,那么如若采购过程中的不公正的违法行为影响到采购结果,一般会采用怎样的处理办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所以,小编在这里提示各位评审专家朋友,在采购活动中,一定要仔细核对招标文件信息,切莫因误判影响整场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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