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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同一招标项目能否确定几家中标人?重新招标再次失败后是否还要继续组织招标?

时间:2023-08-11 14:28:41浏览量:33

同一招标项目能否确定几家中标人?

图片Q:

某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型工程项目,需要采购大量的工程材料,时间也比较紧急,如只有一家供应商中标无法满足及时供货需求,想按比例确定几家中标人,怎么办?

A: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上述条款中分别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要么是综合评价结果最好的投标人中标,要么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意味着中标人只能是唯一的,在同一招标项目或者划分标包的同一标包中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人,不能确定多个中标人。

该公司遇到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为解决唯一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通常在经过市场考察、综合考虑供应商数量及供货能力后,将采购项目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包分别招标,每个标包各确定一个中标人,并规定投标人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标包投标,但只能在一个标包中中标(即“兼投不兼中”),此举可满足确定多家供应商的实际需要。在划分标包时,可以将采购量等比例划分为若干标包,也可以按照不同比例划分标包,如一个标包占总采购量的60%,一个占40%,这些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后是否还要继续组织招标?

Q:

某公司有一项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已经经过两次公开招标都失败了,投标人都不足三家。此时,还需要再次组织招标还是可以不再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A:

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须进行项目提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属于依法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不再组织招标。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后如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项目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Q:

某些招标项目,规模不大,投入也不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都可以承揽,这样的项目可否允许个人投标?允许个人投标的,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A:

个人,即《民法典》所讲的自然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作为投标人,只限于科研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形。对于其他招标项目,个人一般不得作为适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即主要针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具有典型特征的招标投标活动而言。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也适合个人承揽的,采购人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允许个人投标。该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结合《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处理即可。

来源:招标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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