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3:23:50浏览量:93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均系某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最近甲公司有个招标项目,乙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请问该情形是否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
答:
乙公司可以参加该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参加投标。该法条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应当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前提。业界通常认为,兄弟公司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该利害关系不至于影响招标公正。因此,乙公司可以参加甲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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