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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79家公司集体串标,投标文件雷同判定规则详解,附处罚、应对措施!

时间:2022-12-15 11:27:40浏览量: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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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某污水管网改造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建设资金来源为县级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为污水管网1195.25米,工程投资额831.9029万元 。


11月15日,项目开标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随着中标公告公示,79家公司被曝光,判定xml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雷同。能达到79家公司集体串标,震惊之余也在思考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任重道远,下面将针对串标主要表现形式、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处罚措施、应对措施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串标主要形式

1.投标文件制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内容

(1)招标文件雷同。

格式雷同:字体及大小一样、表格颜色相同、内容错误的地方一致(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内容雷同:主观部分内容雷同,如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或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字迹一致。

(2)投标文件混装。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3)投标报价规律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并不合理,却无合理的解释。


3.投标行为方面

(1)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开标现场,在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2)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或MAC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极端个例情况除外)。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标书费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6)投标人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等。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如何认定?

//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串标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应对措施

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多年来,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防范预案,对建设一个绿色的电子招投标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技术手段

(1)利用大数据方法对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识别分析。

建立针对投标文件的查重系统,规定连续相同的字数超过30个即定义为重复,利用大数据方法计算重复率,规定同一家单位投标文件的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0%。在评审阶段由系统展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重复率,提醒评委对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核实。

在总公司层面建立投标人诚信库,各省份子公司或专业公司定期(如按月)上报招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投标失信行为,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建立投标人电子文件上传信息库,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收集和智能分析投标人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如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主动提醒评委进行核实。


(2)加强与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探索与第三方权威机构(社保局、天眼查、启信宝等)在基础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信息缺失或不对称问题。重点解决基础信息不能共享互换、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等关键问题。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招标人、投标人、评委、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核实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2.制度制约

(1)完善和健全制度,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廉洁从业管理办法等。

(2)制定电子评标全流程规范操作步骤,规范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人的行为和动作,加强评标现场管理,严明评标纪律、有效利用评标现场录音录像等手段,预防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行为。


3.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1)对于发生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围标、串标项目的中标资格,并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清单,取消3年内的合作资格。

(2)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其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清单,终止招标代理合作,取消其3年内的合作资格。

(3)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人,按照招标人内部员工违规违纪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辞退工作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评标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违规通报批评。

(5)建立与公安经济刑侦机关的常态合作机制,依靠公安经济刑侦的介入调查,查处始作俑者,净化市场环境。将公安经侦引入到招投标经济活动中,既震慑了“耗子”,又威慑“猫”。


4.招投标工作创新

(1)建立评标复核机制。通过对评标工作的复核,及时纠正评标工作中的异常评审行为,防范评标过程的串标风险。

(2)标准化建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好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等层面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好招投标软件的标准化建设,实现招投标软件不同功能模板能自动关联使用的需要;投标文件模块化或评标模块化,系统如发现不同评委针对同一投标人同一文件评分不一致或偏差过大的情形,提醒评委核实。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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