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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对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进行备案,是谁授权这么干?!

时间:2022-11-09 09:27:22浏览量:50

近年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中央到地方,为积极落实国家“放管服”等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切实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降低市场主体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修订法律法规、清理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可免收保证金等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国部分地区在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制度时却出现了明显的违规问题,即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私下采取保函出具机构备案制(但备案相关具体制度并未公布),指定几家为已备案的担保机构,然后要求所有项目选择出函机构时只能从已备案的几家机构中进行选择,而且这几家机构要求的出函费用较高,给投标人等市场主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而其他合法的出函机构想进入当地市场开展保函服务,却被告知没有备案过,不能开展保函服务;对具体如何备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相关的备案制度。

小编认为,上述行为明显违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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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多次重要会议和多个制度文件中进行了部署。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 第722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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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意见》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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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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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德喜    

来源: 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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