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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应符合法规要求

时间:2022-07-21 09:28:14浏览量:110

01

裁判观点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规制与调整。

02
案例引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项目虽非法定招标工程,但当事人仍可自愿选择以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如选择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的开展招投标活动。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双方在签订该合同之前,已就同一工程签订了《商业广场及酒店项目施工合同》,和某建筑公司已对工程施工了近一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招投标,签订备案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串标行为中标无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03
案例解析

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专门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出规定,该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大量的法条也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字眼,加之受国家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宜过多干预的法律理念的影响,故有一种说法,《招标投标法》只调整和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也不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和制约。实际上,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已经明确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并没有将其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本文来源参考: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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