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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参与投标的项目被终止了?招标项目终止的常见情形浅析

时间:2021-09-18 16:56:43浏览量:26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该都会遇到过“终止招标”的情况。很多人对于项目终止的原因不甚了解,下面就为大家浅析一下招标项目终止的常见情形。

一、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招标项目终止?

一般来讲,如果出现以下这些情况,招标方会选择“终止招标”。

1.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例如招标项目在启动时所必要的一些先决条件,如审批和核准手续、所需资金、规划许可证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并非为招标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招标人将不得不选择终止招标项目。

2.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招标项目不得不终止。

这里的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和社会因素(如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3.因为招标人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进行的

项目的实际执行方为招标方,因此项目的实际情况也只有招标方可以全面掌握。如果招标方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有可能会取消招标项目;又或者,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也可能会对相应的招标项目选择终止。

4.因为项目情况发生变更,而需要进行重新招标的。

招标项目终止并不一定代表招标项目无法进行开展,很多时候招标项目终止是因为项目出现了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招标。

1)比如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的时候,如果原招标项目需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实际情况,而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的,可以发起原项目的重新招标。

2)在项目进程中,招标人需要对项目的实质性条款等进行变更的情形:如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由于招标人原因而需要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的;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够准确或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等。

3)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

5.其他情形需要进行终止后重新招标的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进行重新招标的情形:

资格预审项目中,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家时可以进行项目的重新招标;

招标项目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招标项目终止时,招标人应该遵循的原则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规范招投标行为的角度出发,除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形之外,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即便必要进行招标项目终止时,招标人也不是仅仅发布一则公告那么简单,同时还需要根据法定的招标流程,完成后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招投标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参与项目的各个相关方都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执行项目的全过程,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正常有序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