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2 00:00:00浏览量:42
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诚信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规范平台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促进平台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台上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诚信信息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各主体在招标投标交易、合同履行、从业人员履职等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诚信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交易管理,是指平台根据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认定、评价、记录和公开的过程。
第五条 平台负责收集相关诚信信息并建立诚信档案,制订诚信评价标准,公开诚信管理记录,履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职能,推进平台诚信体系的建设。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交互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联盟单位平台,在社会公开公示。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各主体在平台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交易档案:
(一)招标人
1、 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2、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3、 随意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给招标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4、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 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6、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的串通投标行为;
7、 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活动的;
8、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9、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10、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11、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2、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
1、 涂改、租借他人资格证书的,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2、 不按招标方案组织招标的;
3、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4、 在平台上填写的招标文件参数与实际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并违反平台相关制度的;
5、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6、 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要求的;
7、 从业人员未取得平台培训合格证书而在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8、 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9、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0、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11、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
1、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相互串通投标的;
4、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恶意低价投标的;
5、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6、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7、 恶意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干扰项目进度的;
8、 干扰现场评标活动的;
9、 未按照已签订合同履约的。
(四)评标专家
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3〕29号)、《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各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不诚信行为的,可通过平台网页上投诉按钮或发送邮件至ebid@ordins.com的方式,以质疑、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向平台反映,且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 违法违规主体(企业或个人)的名称;
(二) 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 情况反映主体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前款规定的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反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反映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招标投标活动各主体,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相关情况还将向上级主管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处理结果将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 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事实;
(三) 处罚或处理情况;
(四) 公告有效期;
(五) 记录日期及记录单位。
第九条 被认定属于优质诚信交易的项目及其相关主体,将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 优质服务项目基本情况及评优、表彰、广告等奖励方式;
(三) 公告有效期;
(四) 记录日期及记录单位。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平台公布的诚信状况公告可提供给评审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评审等依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但不得以此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