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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串通投标罪和行受贿犯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时间:2026-06-12 09:42:30浏览量:0

串通投标犯罪过程中,另外还存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串通投标行为与行贿、受贿等行为虽然存在交织,但并不必然牵连。行受贿等行为并非实现串通投标目的的必要手段,也并非串通投标产生的必然结果,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实施行受贿等行为的串通投标犯罪。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串通投标罪虽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滥用职权,应当遵循上述规定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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