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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省发展改革委答复 | 招标设“特定行业业绩”就违规?招投标业绩设置争议解答

时间:2026-05-15 15:38:48浏览量:277

摘要

在招投标活动中,能否要求“特定行业业绩”是困扰无数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难题。设置不当,便会被扣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帽子,引来质疑投诉。最近有网友咨询,市政桥梁项目要求投标人有市政桥梁施工业绩,被质疑用特定行业业绩排斥竞争;还有信息化项目把“金融行业数据中心建设经验”设为加分项,也有人纠结是否合规。本文结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的回复,与您探讨“类似项目业绩”与“特定行业业绩”的边界。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网友您好:

  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特定行业的业绩”是指招标人对业绩的限定脱离招标项目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人为设限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行业领域。该条立法宗旨是防止招标人擅自设置特定行业壁垒排除、限制竞争,维护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活动,并非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合理行业业绩要求“一刀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作了解释,招标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出发,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直接相关、技术相通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二是在市政桥梁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市政桥梁资格业绩,或者在公路桥梁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公路桥梁资格业绩,属于与该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的“类似项目业绩”,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情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Q1 “特定行业的业绩”如何理解?

先回到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就包括“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在回复中指出,该法条的立法宗旨是防止招标人擅自设置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并非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合理业绩要求“一刀切”禁止。

判断业绩要求是否合规,关键就看一点:这个业绩条件,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

这就需要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类似项目业绩和特定行业业绩。

  • 允许设置的“类似项目业绩”

    业绩要求是否与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管理需要及实际应用场景直接相关,而非简单以业绩所属行业论定。比如:装配式建筑厂房项目要求"工业厂房或含装配式结构"业绩;河道生态修复项目要求"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业绩;五星级酒店项目要求"五星级酒店监理业绩"。

  • 被禁止的“特定行业业绩”

    脱离项目实际需求,人为把业绩限定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主观上就是为了设置壁垒,把其他行业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例如,脱离项目技术特点,如普通住宅楼施工要求投标人具有五星级酒店施工业绩;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如市政道路工程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业绩;业绩规模远超项目需要,如小型房建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大型机场航站楼施工业绩。。


Q2 市政桥要“市政业绩”,合规吗?

针对这个高频的疑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给出了明确答复:

属于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的“类似项目业绩”不属于被禁止的情形。

桥梁工程专业性极强,市政桥梁和公路桥梁在结构设计、荷载标准、附属设施、施工环境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要求投标人有过同类项目经验,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必要举措,完全符合“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来源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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