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2 14:57:13浏览量:11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招标,招标文件采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2017年1月1日以来(近五年)至少具备一个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作为证明材料,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评分办法中资格审查条款规定,业绩以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经评审,A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投标人B公司的异议。异议理由是投标人A公司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无效。 招标人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2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的规定,招标公告与评标办法中关于业绩判定标准不一,应以招标公告为准。投标人A提供的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但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异议不成立。B公司对答复不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未规定前后表述不一致如何处理时,是否可以按照有利于投标人原则处理?
招标人答复正确么?
案例分析
01 招标文件未规定前后表述不一如何处理时,不能按有利于投标人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而言,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类似于格式条款,因此当招标文件的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但必须指出,本案例不是存在同一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而是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原则。 02 招标人答复正确 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均不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规定,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招标公告在前,评标办法在后,因此两者不一致,以招标公告规定为准。
拓展思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示范文本 10.12 为何这样规定呢?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10.12 条款从三个角度对招标文件存在前后不一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并设了兜底条款。一是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有明显的法律效力优先级,比如合同协议书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优先于通用合同条款等,因此以其效力优先顺序来解释更符合逻辑,因为招标的目的就是形成合同。二是招标文件的很多内容都是用来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只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如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等,因此对于这些方面内容前后不一致的,应以形成该内容的先后顺序来解释。以本案为例,如果以评标办法为准,则相当于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潜在投标人而言,就是招标人不诚信。三是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保留招标人解释权,避免了因前后不一,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形,属鼓励交易原则。
启示 招标文件出现前后表述不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前后不一的处理规则,并保留兜底条款为招标人解释权留有余地。
来源:易招标学苑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