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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权威答复 | 定标权属于谁?联合招标定标委员会怎么组建?暂估价由谁来定标?——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官方解答来了

时间:2026-09-30 15:00:03浏览量:26

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深入推进,定标环节作为决定中标结果的关键一步,备受各方关注。定标权属于谁?联合招标时定标委员会怎么组建?暂估价部分该由业主定标还是总包定标? 这三个问题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分歧的焦点。以下为你逐一梳理官方解答与实务要点。


本文基于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发布的官方问答整理。


01 定标权归属核心原则

Q1 是否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全过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负责定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全过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等,是受招标人委托协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三方机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不能代替招标人定标。


02 多方联合招标协作规则

Q2 不同招标人联合招标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如何组建?

对不同招标人联合招标的项目,各招标人应当在签署联合招标协议时会商明确定标安排,可以由牵头单位负责定标及组建定标委员会,也可由联合招标的所有招标人共同组建定标委员会。


03 暂估价招标定标权归属

Q3 暂估价招标应当由项目业主定标还是总承包单位定标?

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暂估价部分的招标安排,可以选择的方式包括由项目业主招标、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总承包单位招标。如由项目业主招标,应由项目业主组织定标,如由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可由项目业主组织定标或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定标,如由总承包单位招标,可由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定标或总承包单位组织定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暂估价招标的定标方式作出约定,并在暂估价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载明。

来源: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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