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07 14:22:24浏览量:44
摘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已进入立法关键审议阶段,新规落地后将对招标投标行业形成系统性重塑。本文以招标主体为研究对象,结合立法进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多方协同打磨”的阶段特征,简要梳理本次修法的核心调整脉络;进而从法律学习、制度更新、协议变更、系统适配四维度,提出分阶段合规准备策略,为招标主体规避合规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修订;招标主体;合规准备;数智化;电子招投标
一、立法缓冲期与招标人准备期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正式迈入关键落地阶段。
从立法实践来看,法律公布后到正式施行前,通常会设置一段“立法缓冲期”,这是招标主体提前衔接新规、完成合规准备的核心窗口期。针对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公布后至施行前、施行初期这三个关键阶段,招标主体可分批次有序推进各项衔接准备工作。
二、结合近年政策文件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脉络
本次修订为《招标投标法》实施至今覆盖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大的系统性完善。草案条文看似仅对部分规则作出调整,但结合近年国家出台的招投标领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研判,能够梳理出本次修法六大核心调整方向:一是压缩最低价中标适用场景,推行基于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择优评审机制;二是以立法形式破除壁垒,构建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三是创设评定分离实施空间,明晰并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四是确立全流程电子化法定要求,将智能监管纳入法律框架;五是完善评标专家跨区域共享,建立评标专家终身追责体系;六是大幅提高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幅度。上述立法调整并非突发创设,而是近年系列行业政策规制思路的制度化、法治化升华。近年政策文件已完整铺展改革主线,对于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模式的企业以及将招标代理作为主营业务的机构而言,可据此提前开展合规体系优化,为新法正式实施后的业务转型预留充足筹备周期。
2024年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提出央企采购应当以提升综合采购价值为核心,侧重考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摒弃低价优先的单一评审逻辑,与本次修订草案约束最低价中标适用范围的制度取向高度契合;文件同时强调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并提出全面普及电子化采购模式,明确数字化、智能化工具在招投标业务中的合法应用地位。
2024年9月施行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针对评标环节现存乱象完善约束机制,权责匹配的终身追责规则已完整纳入本次修法内容;文件倡导专家资源跨区域统筹配置、普及远程异地评标模式,与本次修法打造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改革主线形成呼应。
2025年10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政策内容与本次修订逻辑高度契合,可作为理解修法思路的前置参考文件。该指引立足招投标实务痛点与行业发展趋势,构建三项核心规制路径:一是厘清招标人权责边界,在合规框架内扩大招标人采购自主决策空间;二是细化异常投标识别、围串标行为整治配套监管措施,完善惩戒实施标准;三是引导、规范智能技术覆盖招投标全流程及关键评审环节。该文件能够为市场主体把握修法核心逻辑、调整经营行为提供重要参考,具备较高实务研究价值。
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为本次修法数字化相关条款提供清晰规制脉络支撑。文件提出分阶段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文件智能核查、围串标自动识别等核心场景落地,搭建覆盖业务全链条的二十类人工智能标准化应用体系,推动智能技术由试点探索转向常态化、制度化应用;同时明确人工智能仅承担辅助业务定位,划定数字化应用权责边界,配套建立数据治理、算法合规审查等管理规范。
三、《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系统学习与认知转换
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布后、正式实施前的窗口期,招标主体应充分利用这一阶段,系统开展新法学习,及时完成从旧法思维向新法适用的认知转换,为后续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开展法律条文的研读之前,首先应深入理解本次修法的背景与目标。只有准确把握“为什么修法”,即实践中的制度盲点、执行难点或监管漏洞等,才能真正领会“修订了什么”,精准把握制度调整的核心精神。
在此基础上,可采用“新旧条文逐条对标”的关联对比法,这是系统掌握新法变化最直接、最清晰的落地路径。梳理后所有调整内容可清晰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新增条款,针对此类条款,在回顾修法的背景与目标基础上,明确其回应了招投标实践中的哪些具体痛点问题,梳理该条款为招投标活动增设的全新约束要求,以及对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带来的直接影响。第二类为删除条款,此类条款应首先分析其不再适用的原因,如已被其他制度覆盖,或因不符合当前实践导向而废止。同时需重点排查,若在后续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继续沿用被删除的条款,是否可能导致程序违法。第三类为修改条款,此类条款又可细分为量化标准调整、适用范围调整和法律用语调整等。量化标准调整,如修改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要求、变更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和构成比例等。适用范围调整,如某原条款由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扩展至所有招标项目。法律用语调整,如将某项招标人由“可以”的授权性规范调整为“应当”的义务性规范,抑或反之。
将新增、删除、修改的内容系统梳理后形成新旧法条对比清单,能够直观呈现条文变化、调整要点及适用逻辑,有助于招标主体迅速把握核心修订内容,减少因理解偏差引发的程序风险。
在新法学习过程中,参考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或培训机构的相关解读亦为常见做法。但需注意,应当以官方发布的法规文本及其权威释义为根本依据。
四、内部招标制度与文件模板的配套修订
完成新法学习后,招标主体应将学习成果落实到内部制度与操作规范之中。此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条款,对现行招标采购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同步更新操作规范以及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过程文件等关键模板,确保内部管理与外部法律要求协调一致,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制度修订需注意避免“照搬法律”式的简单移植,应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进行合理细化,否则可能导致内部规范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工作。同时,还需防止新旧混用所引发的执行混乱,过渡期内应明确新制度与旧制度的适用边界,参照新法生效日期设立明确的制度生效节点,同步废止旧版文件,确保执行口径的统一。
具体操作中,需逐项对照新法,核查文本中的引用条款与表述方式,确保法律依据准确、用语规范。对于法规强制性的程序内容,须与新法规定保持严格一致;对于向招投标相关方说明项目流程与规则的内容,则应优化结构,增强可读性与适配性。同一示范文本可根据项目标的类型、规模或资金来源设置差异化模块,便于实务人员依据具体情形灵活调用,避免“一刀切”带来的适用偏差。此外,还需就操作规范和文件模板对项目人员开展深入释明,否则容易导致执行走样。建议围绕规范与模板组织多轮培训,重点解读变化内容与操作要点,确保执行人员理解到位、操作规范。
五、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的合规调整与完善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实施势必对招标代理工作的范围界定、流程规范、双方责任划分等核心环节产生深刻影响。此前已签订的长期框架协议或原代理协议模板已难以完全适配新法要求。若未及时对委托代理协议进行调整完善,可能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情形,进而引发招标流程违规、合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已签订且仍在执行中的长期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因新法修订引发的合规问题主要涵盖委托代理范围的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与质量标准、文件保管的形式与期限要求等核心维度。实践中,协议往往约定“协议履行期间,若遇国家颁布新法律法规与本协议约定相抵触,以新法律法规为准”的原则性条款,但该条款仅明确了合规基本原则,无法直接解决旧协议与新法衔接的具体问题。因此,双方应基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内容,系统梳理法律变更对协议履行的具体影响,依法完成合同相关合规条款的变更。
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引发的合规变更致使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的履行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继续按原协议履行将显失公平,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对协议中涉及经济性的条款进行变更。具体而言,若新法明确规定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部分工作内容必须由招标人自行完成,或经双方评估后由招标人自行执行更有利于实现双方权益,则可协商降低代理费用;若因新法对代理工作的范围、质量标准、人工投入等提出更高要求,导致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成本显著上升,代理机构可提交完整的成本测算依据,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协商适当调高代理费用,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此外,委托代理协议的变更还需注重时间节点的衔接规范。双方应明确协议变更后的生效时间与新法正式实施时间保持一致,针对履行周期跨越新法实施时间点的协议条款,需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区分新法实施前后的条款执行标准,避免出现条款适用混乱的问题。
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功能适配与智能升级
为适应《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实施要求,系统优化应从功能适配、智能化升级、监管赋能三个维度同步推进,实现迭代提升。
在功能适配方面,应对现有招投标平台开展全流程、逐项合规性排查,完善核心流程与功能模块,重点核验新法新增的流程节点、操作规范及关键过程文件是否已在系统中具备对应功能。对于因系统适配滞后导致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退化为线上线下脱节的“半流程”现象,应予以杜绝。针对法规明确的强制性条款,平台应设置系统化的锁定与管控机制。当业务操作中出现主动或无意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投标报价触及招标文件设定的异常低价阈值)时,系统应自动采取操作限制、流程锁定等措施,并通过显著弹窗提示,借助技术手段规避从业人员因法规不熟或操作疏忽引发的合规风险,守住法规执行底线。
在智能化建设方面,应在保障基础流程与功能的前提下,以195号文等文件为指引,对标行业成熟实践与前沿技术,将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招投标各业务环节,推动平台实现全链条智能化升级。重点构建三大核心模块:一是标前辅助策划模块,涵盖招标文件辅助编制与合规检测功能,可依据采购需求自动匹配资格要求与评分办法,并识别排斥、限制竞争等违规问题;二是标中智能支撑模块,包括智能专家抽取与智能辅助评标功能,实现开标全流程自动操作、专家专业精准匹配、客观得分异常预警及主观得分智能推荐等;三是标后智能管理模块,支持合同智能生成与风险校验、全流程档案智能归集等。
在监管赋能方面,电子招投标系统应进一步强化对事中事后监管的支撑,契合提升监管精准度的要求。一方面,开发并完善投标人恶意行为识别功能,利用投标文件雷同分析、投标活动异常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借助大数据实现对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交叉比对定位与自动报警,提升监管排查效率;另一方面,搭建一体化监管服务模块,支持监督人员实时查看项目异议投诉处理进度、便捷调阅历史招投标项目、追溯核查全流程招采数据,推动招投标监管从事后核查向事中预警、全程追溯转变。
招标主体应结合自身业务规模、现有平台功能、系统使用年限及适配升级难度,科学决策平台建设改造路径。对于选择自建平台的招标主体,如在全面评估后认定现有平台基础良好、仅需局部功能优化即可适配新法要求,可采取功能升级与模块改造的方式推进;若现有平台架构陈旧、性能不足,难以满足全流程电子化与智能化需求,或强行升级的经济性与预期效果不佳,则应考虑新建系统,确保平台功能与新法要求全面匹配。对于选择租用SaaS化系统的招标主体,应通过多维度市场调研,综合考量平台的技术先进性、功能全面性、法规适配性及售后服务能力,择优选用已完成新法条款适配的SaaS化电子招投标系统,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托合规、高效的平台载体开展。
七、结语
《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是顺应招投标领域实践发展、破解行业痛点的重要制度变革,其从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式施行的全流程,为招标主体提供了关键的合规准备窗口期。招标主体的合规准备并非单一环节的调整,而是覆盖法律认知、制度建设、合同管理、技术支撑的系统性工程,需立足立法进程分阶段推进,既要把握修法导向,也要通过精准学法、制度细化、协议重构、系统升级,将新法要求转化为内部可执行的操作准则。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6期。
作 者:王云龙
作者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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