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共享知识库>共享知识库 > 详情

【实务案例】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吉林省住建厅、四川省住建厅分别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10 13:52:16浏览量:16

摘要

近日,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吉林省住建厅、四川省住建厅分别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 农业农村部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人违法转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中标人转包、中标人违法分包

  • 吉林省住建厅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违法分包

  • 四川省住建厅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串通投标、违法分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农业农村部

为加强农业农村领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督,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3类4件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类型一: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3年8月,贵州某水电维护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金沙县某村2023年美丽新村建设项目投标中,提供伪造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对贵州某水电维护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3240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案件类型二:投标人串通投标

2022年9月,刘某华、任某凡等人通过下线组织、收集企业资源,先后联系600余家公司参与围标江西省万安县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非法中标17个标段。中标后,相关人员将中标标段以中标金额约12%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从中牟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相关规定,2025年1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华等12人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17家单位没收中标价的3%、非法借用资质获利的违法所得,并按中标金额的5‰进行处罚,总计罚没9507779元。

2023年9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郴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四川省岳池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联合多家企业统一报价,分工操纵投标价格,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两家公司各处以罚款170650元,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12798元。

案件类型三:中标人违法转包

2023年10月,重庆市垫江县某建筑有限公司以1.99亿元中标垫江县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2023年11月,该公司通过竞争性比选,将项目拆分转包给某地质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和6个乡镇实施,并在与该地质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收取6%的管理费,转包合同金额合计15633.95万元,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对垫江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94376元。

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深刻吸取典型违法案例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5类5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类型一:投标人串通投标

2025年,青海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海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一(合同金额502.61万元)、某项目二(合同金额568.46万元)和某项目三(合同金额644.42万元)等3个项目投标时标书上传IP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针对青海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海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3个项目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25年12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对上述2家公司在某项目一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51万元,对上述2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0.13万元;2025年12月,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对上述2家公司在某项目二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20万元,对上述2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0.30万元;2026年3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城乡建设局对上述2家公司在某项目三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6.44万元,对2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0.64万元。青海省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取消青海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案件类型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3年7月,四川盛世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金额662.16万元)投标中,提供虚假的造价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5年7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四川盛世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3.61万元和0.20万元。

案件类型三: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023年11月,辽宁省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某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1094.65万元)。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就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未达成一致,无正当理由对中标单位做废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2025年7月,辽宁省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罚款6.57万元。

案件类型四:中标人转包

2025年5月,河南太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某项目(合同金额1800万元)转包给他人,存在转包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202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太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4.4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11万元,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15万元。

案件类型五:中标人违法分包

2025年12月,重庆市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标后履约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中交(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将地基机械钻孔旋挖桩(合同金额612.94万元)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2026年2月,重庆市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中交(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6万元和0.15万元;2026年3月,重庆市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分别罚款12.26万元和0.61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深刻吸取典型违法案例的教训,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合规底线,践行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吉林省住建厅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一批)予以公布(见附件)。

望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能够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活动工作纪律。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案例

(2026年第一批)

案例一:2026年3月,长春市执法监督部门在对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3家施工企业在该项目投标中提供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虚假承诺,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上述3家企业处罚款81.74万元,对3家企业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款4.08万元,共计罚款257.46万元。

案例二:2024年7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吉林市船营区2024年某监理项目(合同额为182.0万元)投标活动中,存在投标文件的机器码一致,即采用同一台电脑生成电子标书,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2家建筑企业分别处以14360元罚款、10920元罚款。同时,依法决定该标段中标无效,并解除该项目监理合同。

案例三:2024年4月,在白山建成区排水设施某建设项目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即¥8677.49元的行政处罚。吴某、李某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即¥607.42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住建厅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将第二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某公司在参与某区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投标中,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沟通招标投标资料相关内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2026年4月,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罚款422.89万元;对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罚款1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79万元。

案例二:中标人违法分包

某公司在某区旧城庭院支管连接改造及智慧化水务平台建设项目施工中,其分包内容和结算清单价款中包含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2026年2月,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25万元。

案例三: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某公司在参与某县第六(慈济)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5年5月,该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2.35万元和0.12万元,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案例四: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某公司作为某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基地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作为加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2026年1月,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罚款1.6万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吉林省住建厅、四川省住建厅、中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