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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案

时间:2026-05-29 14:02:24浏览量:27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环节,既关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关乎市场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优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即日起,我们将开设“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行业,希望各市场主体能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案

一、案情事由

2023年3月14日,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人于2023年4月13日前(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洽谈合同,但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2023年5月10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书面催告函,但中标人仍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遂将相关情况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二、案情调查

2023年6月20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标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启动执法调查程序。经查明,该工程项目中标人于2023年3月14日中标,中标价709.85万元,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情况属实。2023年6月26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该中标人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7月4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回复函,其提出不订立合同的两项理由:一是主张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存在重大偏差,价格低于成本价;二是指定品牌供应商存在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经执法人员核查,中标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案例分析

(一)中标人主张的“正当理由”不成立

中标人提出的两项抗辩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一方面,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最高投标限价提出异议或投诉;另一方面,针对所谓的“指定品牌供应商不正当竞争”问题,中标人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选择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其他品牌,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投诉。现中标人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显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正当理由”,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二)中标人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对中标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中标人采用保险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但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于招标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致使超过保险期限,招标人未能追回该笔保证金,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五、思考启示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2.关于合同签订的时限、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具体要求如下:时间上,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且应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内容上,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形式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3.中标人拒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设定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对于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标人以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以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保函、保险有效期限,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发生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失。

4.中标人拒不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如何继续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既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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