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共享知识库>共享知识库 > 详情

【实务解析】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3-27 17:39:00浏览量:58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环节,既关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关乎市场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优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即日起,我们将开设“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行业,希望各市场主体能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标识码一致串通投标案

一、案情事由

2023年12月5日,某区市政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分中心开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标识码一致,表明两份文件均出自同一台电脑,涉嫌串通投标。据此,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B两家公司的投标,将案件线索移送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该市政工程最终中标单位为C公司,中标价为811.81万元。

二、案情调查

2024年1月22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案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A公司与B公司的办公地点分别位于同一栋办公楼的二楼和三楼,B公司工作人员借用A公司电脑上传了投标文件,该行为导致两家独立投标主体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标识码一致。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A、B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A、B公司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案情分析

本案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直接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视为串通投标”属于法律推定,不以证明主观合谋为前提,只要客观上符合法定情形,即产生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

四、处理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A和B两家公司未实际中标,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无违法所得,故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思考启示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标识码相同,能否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标识码相同,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投标人的行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更难,这也是串通投标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招标投标实践,对上位法进行合理细化具有合法性,对电子招标投标中的一些新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增强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易用性和可执行性。

2.如何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系统监测下,通过“投标文件制作机器标识码”雷同性分析在评标环节的应用,让串通投标行为被及时发现,投标文件被依法否决,保证了招标人的利益。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除了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外,还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构建技术防控体系,从源头上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形成强大威慑,减少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

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