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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问题
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因工作失误,导致一份重要的澄清文件只发给了部分潜在投标人,影响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对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A1 答案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定位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核心法律责任在于: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名义办理招标事宜,并确保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本案中因招标代理机构失误导致澄清文件未送达至法律规定的潜在投标人范畴,造成潜在投标人利益受损的,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主张权利。 招标人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招标代理机构追偿。代理机构的失误构成合同违约,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义务。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Q2 问题
如果发现该问题的时候未到投标截止时间,应当如何处置?如果发现该问题的时候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又应当如何处置? A2 答案 在电子招投标中,招标文件通常说明发出澄清即视为到达,投标人要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内容,若未及时查看澄清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后果自负。但当代理操作时,未选中所有需要通知的投标人,如通知范围本应是“通知项目下所有人”,但却不小心设置为“通知当前标段下所有人”,则需代理承担相关后果。无论是电子招投标还是纸质招标,若因代理缘故而仅向部分投标人发放澄清文件,导致信息不对称,则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平等获取关键信息的权利,构成程序上的重大瑕疵。针对澄清文件未全面发放之程序瑕疵,其救济机制因发现阶段而各不相同。如果发现问题时未到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向所有投标人统一补发该份澄清文件,并作出书面说明。为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必须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证所有投标人获得合理的投标准备期。 如果招标程序已经完成,则应当评估该程序瑕疵对中标结果的实质性影响。依法必招的项目,因未收到澄清文件导致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未能中标,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利益受损的投标人有权在法定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也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违规事实成立的,将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中标无效”或“责令重新招标”等处理决定。 A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A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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