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8 15:39:03浏览量:79
基本案情
某依法必招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18日上午9:00,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为便于核查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即5月17日上午9:00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截至5月18日上午9:00,9家潜在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招标人宣读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除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5月17日上午11:00外,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以A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为由否决其投标。A公司不服,向招标人提起异议。异议事项包括两点,一是招标文件要求提前24小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属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A公司向招标人转账时间为5月16日晚10:00,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应当否决。
问题引出
问题一: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是否合法? 问题二:投标保证金到底应当是以缴纳时间为准还是以到账时间为准? 问题三:本案例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案例分析
一、要求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违法 (一)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本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2007 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1.1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等10项内容。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二)要求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一种特定的担保方式,是缔约行为的一部分,担保行为可以早于缔约行为。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令禁止要求投标保证金提前提交的行为,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招标人要求不违法。 但笔者认为,部门规章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投标保证金提交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当予以遵守;同时,招标的本质是为了促进竞争,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提前,减少潜在投标人对是否参加投标的决策时间,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也不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二、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应当以到账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本案例中,投标保证金是以非对话方式提交的,因此其投标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以到账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汇款时间为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表述是“提交”,顾名思义“提” 是“提起”,“交”是“交付”,只有投标保证金完成到账后才被视为“提交”。 三、本案例不需要重新招标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尽管招标文件涉嫌违法,但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的情形。
启示 编制招标文件时,不仅要考虑合法性,更要考虑合理性,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从有利于招标采购实施和采购目的实现的角度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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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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