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7 14:29:40浏览量:29
#基本案情#
某高校新建教学楼采用资格后审公开招标,2023年3月5日至7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在公示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所派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展开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A企业所派项目经理李某在外省某市有在建项目,3月8日,B企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所派项目经理李某在外省某市有在建项目,并提供了网上公示的信息和李某作为项目经理正在组织施工的有关证据,招标人以过了提异议的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B企业于3月9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没有提异议为由不予受理。
Q 问题引出 问题一:法律法规对提异议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二:对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投标时承诺无在建项目,属于提异议的事项吗? 问题三:本案监管部门不受理投诉正确吗?
案例分析
01
法律法规关于提异议的事项规定
异议是民事纠纷解决的其中一种途径,设立异议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但并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事项和纠纷,都适合通过异议途径来解决。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提起异议的事项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这四项,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定提异议的范畴。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提异议的事项。可以提异议的事项中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主要是针对文件的内容提异议,文件的内容中实际上也包含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对开标主要是针对整个开标活动包括唱标内容提出异议。对评标结果主要是针对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某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或类似业绩打分存在问题等。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公示期内很难去查清和知晓。因此,在公示期内对中标结果提异议不包括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事项。
02
对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投标时承诺无在建项目是否属于提异议的事项分析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该规定属于建筑活动的管理范畴,对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旨在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管理,促使其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某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上,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根据此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会将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作出承诺。如果投标文件承诺没有在建项目,后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实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则应当按弄虚作假投标处理,理由是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了投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理。
综上所述,对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投标书中承诺无在建项目,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弄虚作假投标不属于提异议的事项。本案例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无须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异议,行政监督部门以未提异议不受理投诉是错误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启示#
招标投标活动中并不是所有争议的事项都要通过提异议解决,也不是对所有事项的投诉受理都需要以异议为前置条件。可以提异议的事项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这四项,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定提异议的范畴,也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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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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