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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否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时间:2025-05-16 10:25:43浏览量:11

提问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条法理,是否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回答

适用。

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这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在我国广义的行政法、民法等相关条文中,并无明确的引用。如“依法行政”,即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要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亦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剥夺民事主体权利或增加民事主体义务”的决定时,必须恪守上述原则。而民事主体,在被行政管理领域(可扩大到日常民事经济活动中),通常享有宽松环境“法无禁止即自由”。

招标投标活动属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在本质上属私法领域,私法领域采取的即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只要在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性规定,即《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流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就可以自主开展相关民事活动。

具体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国务院关于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批复等规定,凡属于该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或虽属于该范围但未达到规模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即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所有招标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履行进行了全过程规范。按照管放结合、分类处理的原则,它们突出了监管重点,区分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重新招标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认定标准、评标专家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以及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进一步区分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中标人选取规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对于某些环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则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对国内货物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时间,《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没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于开标前组建,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后组建。



来源:《招标采购实战200问》 张利江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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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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