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3 15:18:17浏览量:9
#基本案情#
某县中小河流治理采用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第二天,招标人收到县水利局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告知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诉,投诉中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报业绩存在弄虚作假,并提供了有效线索,现正在调查中。后经县水利局调查核实,确认A公司弄虚作假投标属实。县水利局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认A公司中标无效,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由于河流治理的季节性强,招标人重新招标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工期要求,同时,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也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于是招标人向县水利局报告,希望本项目不重新招标,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县水利局接受了招标人的意见,书面撤销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改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问题思考
问题一: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二:中标无效后招标人是否只能选择重新招标?
案例分析
01
关于中标无效的情形分析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六种:一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违规代理导致的中标无效。二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泄露相关信息导致的中标无效。三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导致的中标无效。四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弄虚作假导致的中标无效。五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谈判导致的中标无效。六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导致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除《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外,实践中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二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是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四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以上行为,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责令改正,重新评标;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并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标无效。
02
中标无效后招标人是否只能选择重新招标
中标无效后,招标人不是只能选择重新招标,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一是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二是选择重新评标;三是选择重新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此条赋予招标人两种选择权,但并不表示招标人可自由选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同时选择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招标人泄露相关信息导致的中标无效,则招标人应当选择重新招标。再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对中标候选人显然是不公,违反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依法选择中标人。而本案例属于弄虚作假导致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不代表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直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当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对于中标无效的除重新招标外,还可选择重新评标。对是否选择重新评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如属于评标委员会违法,包括组建违法,评标时违法等,为了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也可以选择重新评标。
实务中值得注意的两点:一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选择中标人。二是如果已签订合同或合同已开始履行,认定中标无效,则合同无效,可依法解除合同。但,招标人是否能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存在争议。《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意见是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启示#
实务中,导致中标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中标人自身的原因,也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的原因。因此,中标无效后,招标人是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评标、重新招标,要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但选择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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