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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联合体协议解除的,联合体成员可以提起投诉吗?

时间:2023-12-01 14:37:42浏览量:57

基本案情

某政府投资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允许联合体投标。公示期间,投标人AB联合体(非中标候选人)的联合体成员A公司以A公司名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事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投标行为。异议答复期间,B公司向招标人发函称解除联合体。因对答复不满,在规定时间内以A公司名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问题一:A公司的投诉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二:公示期间,联合体成员单方解除联合体协议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一、联合体成员属利害关系人,其投诉应当受理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招标活动的公正性,招标项目项目的合法性与联合体成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故联合体成员属于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案涉项目中,投诉人联合体成员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投诉,无论联合体协议是否解除,A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份均不受影响,因此在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其投诉应当受理。

二、公示期内,解除联合体协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公示期内解除联合体协议视为撤销投标文件

如果联合体协议约定有解除条款的,联合体成员可以单方解除联合体协议,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解除的,应视为撤销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该条规定意味着投标截止时间后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撤销投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实际上也反映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撤销投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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