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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住建厅公示11起典型案例 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 多名专家被取消资格

时间:2023-11-17 14:32:55浏览量:62

为进一步深化新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推动新疆自治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11月9日,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的通知 》,公示新疆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查处的11起涉及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0日,经克拉玛依市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某热力公司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确定某石油公司为工程总承包单位,2020年1月,双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2021年7月,某热力公司未通过招标方式两次向原总承包单位追加采购工程资金,合同总金额由2000万元追加至5800万元、9800万元。经查,追加采购工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克拉玛依市住建局给予某热力公司行政处罚:1.企业罚款39万元;2.责令企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二: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4日,某书店发布“石油书城”项目公告,11月3日,项目开标,确定A公司、B公司等5家投标单位为定标候选人。11月8日,某书店组织该项目定标活动,确定B公司为项目中标人,11月17日,向B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2023年1月,某书店以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项目存在巨大的设计缺陷和资源浪费为由,委托咨询公司对“石油书城”项目再次开展招标活动。经查,某书店存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中标人B公司订立合同,且提出不订立合同的理由的时间已远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规定,克拉玛依市住建局给予某书店行政处罚:1.单位罚款95062.37元;2.如给中标人B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责令某书店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三: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班子部分成员存在在建项目,取消中标资格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3日,A城建公司参与B园区基础设施(二期)第八标段招投标活动中承诺“我公司所报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无在建项目”,经查,其提供的投标文件拟派安全员丁某存在在建项目。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阜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A城建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企业罚款105599元;3.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旭罚款7920元,企业直接责任人员任某罚款7920元。


案例四:投标人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A建筑安装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参与B中学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文件中承诺,近三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查,A建筑安装公司在2021年因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乌鲁木齐市建设局进行了处罚。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博乐市住建局给予A建筑安装公司行政处罚:1.企业罚款142786元;2.企业投标负责人罚款7139元。


案例五: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8日,A建筑工程公司参与福海县海上魔鬼城供排水管网及停车场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三期改扩建喀什监狱配套设施给排水外网及供暖外网建设项目业绩”为虚假业绩。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A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1.企业罚款48816元;2.企业项目主管人员罚款2441元。


案例六:投标人串标围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在阿图什市某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13家投标人评价锁ID一致;2家投标人计价锁ID一致。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克州住建局对15家投标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15家投标企业分别罚款283461元;2.对15家投标企业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14173元。


案例七:投标人串标围标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在福海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14家企业恶意竞标;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异常一致的措施费调整方式,将投标报价中措施费恶意放大23-121倍干扰评标基准价;二是投标企业通过一致的调价方式,将主材报价恶意放大10-34倍干扰评标基准价。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14家投标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14家投标企业分别罚款6.92万元;2.对14家投标企业项目主管人员分别罚款0.35万元。


案例八:招标代理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接触评标专家,暗示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关照”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4日,投诉反映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工程监理三、四标段项目在开标前,A工程管理公司、B工程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前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的途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接触多位评标专家,并暗示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关照的违法违规情况。经查,参与围堵专家的人员为:A工程管理公司徐某海,B工程管理公司李某枫。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建设局给予A工程管理公司、B工程管理公司行政处罚:1.企业分别罚款11万元;2.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7700元;3.涉嫌专家已取消评标资格,涉嫌人员接受调查。


案例九:招标代理公司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1日,库车市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比西巴格乡果蔬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库车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A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于开标当日前往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域以方便副场评标专家评标为由要求评标室公证人员将3份打印好的纸质版招标文件带入评标室转交给评标专家,经公证人员查看,发现其提供的3份招标文件均在第19页同一位置中用铅笔编写“1002,974,924”的记号并在纸张左下角进行翻折。经查,A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文件中用铅笔在第19页做的记号,记号为“1002,974,924”,号码实际为3家投标企业的技术标页码。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A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企业处罚5万元;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炎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某义分别罚款2750元。


案例十:评标专家未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文件,导致废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10日,A肥业公司年产25万吨有机肥建设(监理)项目在巴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除业主专家外随机抽取4名评标专家,分别为:房某、张某玲、刘某义、陈某群,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B工程管理公司总监注册资格证书延续变更页面看不出任何公章为由,将B工程管理公司及C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废标处理。经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认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造成误判废标。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巴州住建局(人防办)决定取消房某、张某玲、刘某义、陈某群4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清出评标专家库。


案例十一: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巨额财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喀什地区疏勒县农贸市场EPC项目评标前,评标专家宋某波、樊某勇、贾某、陈某私下接受投标人请托,答应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予以帮助,评标结束后,投标人给予每人20万元“答谢”,最终该投标人中标。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规定,疏勒县住建局对4位评标专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宋某波、陈某、樊某勇、贾某等4位专家各处5万元罚款;2.取消宋某波和陈某评标专家资格,清出评标专家库的处罚;3.樊某勇和贾某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的处罚。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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